【继承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朱某系被继承人的父亲,被告李某系被继承人的妻子,被继承人2014年因故去世。被继承人与被告共有秦淮区天地花园房屋一处,去世后该房屋被被告一直占有,原告年过七十,无其他收入。后咨询南京律师联盟离婚律师后,全权委托本站离婚律师代理诉讼遗产继承纠纷。
【案件结果】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适合终以判决结案,处理结果如下:
位于秦淮区天地花园的房屋由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等人按份共有,其中原告朱某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律师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诉争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留有遗嘱,诉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依法应分出归被告李某所有,另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应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委托人分得遗产的八分之一份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