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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就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能否撤销?

[ 发布日期:2017-08-11 21:45:18 点击: 来源:南京通雅离婚纠纷代理律师【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

  A与B在2002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C。在2005年,夫妻俩共同购买一套房屋。2013年4月,A与B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C。民政局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A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但B反悔不肯办理房屋过户。因此,B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理由是房屋尚未过户,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有权单方撤销赠与。

  【本案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屋这一条款能否撤销,

  【南京律师联盟评析律师评析】

  南京律师联盟律师认为不可撤销。因为根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应驳回B的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具体分析如下:

  一、离婚协议是否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依照此条来看,离婚协议属于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应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婚姻法》的规定。所以,对夫妻离婚后财产的处分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当《婚姻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这也是特殊法优先一般法的具体体现。

  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是否等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向某和赵某在将房屋赠与女儿,应该看做向某与赵某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不可以将该民事法律行为当做向某、赵某与女儿之间形成的赠与关系。因为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处置不等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将财产处置给儿女应当理解为在特定的人身关系之下的帮助和补偿,是合理处置夫妻双方财产的特定行为。这一点就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与概念完全不同。法院在解决相关案件时,都应该应用《婚姻法》的规定而不是《合同法》,有特殊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