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女方王女士,中国公民,男方代维,美国人士。双方于 2008年登记结婚,但双方只是在上海短暂共同居住过一段时间。后来,该美籍男子回到了美国,刚开始双方偶尔还有电话联系,后来由于该男子变更了电话和住址,导致王女士联系不到他了。考虑到这样的婚姻名存实亡,所以王女士就想离婚,但听说涉外离婚比较麻烦,且联系不上对方,各方面的顾虑较多。
【律师办案】
律师在详细了解了王女士的情况后,为王女士分析了本案的优弊点:本案系涉外案件,所以涉外送达方面要比国内复杂一些,由于是离婚案件,所以在被告是否出庭方面也较国内不好操作;但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分居异国等等都是本案的有利条件。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律师为王女士制定了一个确实可行的诉讼方案,并根据住所和户籍的不同,在立案时选择了对王女士更有利的管辖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公告并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国籍和生活习惯不同,无稳固的婚姻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经公告未到庭,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