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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继子女可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 发布日期:2017-08-11 21:43:35 点击: 来源:南京通雅离婚纠纷代理律师【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导读:妹妹去世后,哥哥和妹妹的继子因争遗产闹上了法庭,打起了继承纠纷官司,经过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继子支付哥哥相应财产了结此案。可半年后,哥哥的儿子又以自己的父亲罹患老年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前述调解协议。

  【继母过世 舅舅要求分遗产】

  崔某与张某系继子女父母关系。张某因病去世后,留下了价值512000元的遗产。由于张某唯一的亲生女儿早年已经过世,料理完继母的丧事后,崔某觉得自己就是这笔不菲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不料,就在这时,张某的哥哥张大某,突然找到了崔某,要求分割遗产。理由是张某的配偶、女儿、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已经不在人世,崔某作为继子女没有权利继承遗产,张大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遗产。而且2011年崔某父亲去世后,张某独自一人居住,并未和崔某共同生活,崔某没有尽到足够的抚养照顾义务。反倒是张大某吩咐了其儿子张小某经常前去看望照顾老太太。双方各说各有理僵持不下,于是2013年2月,张大某将崔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双方到庭进行了数次调解,后双方于2013年9月在庭外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了一份协议,由崔某一次性给付张大某人民币5万元,遗产全部归崔某所有。钱款履行到位后,张大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纠纷貌似就此了结。

  【舅舅是老年痴呆 调解协议无效?】

  不料过了半年后,2014年3月24日,张大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小某作为张大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张大某已罹患老年性痴呆(中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无效,并提供了精神病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同时,张小某代表张大某要求重新分割张某的遗产。

  法庭上,双方对张大某是否患有老年痴呆、崔某是否尽到了足够抚养义务争论激烈,各自邀请了多位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基于张大某在精神卫生中心的门诊记录而做出,崔某提出异议。法院要求张大某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张大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

  日前,张大某、张小某同意与崔某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第一次协议达成的基础上由崔某再给付张大某3万元,张某的遗产全部归崔某所有,该案就此了结。

  【南京律师联盟律师评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崔某、张大某究竟谁有继承权,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认定问题。

  在本案中,张某死后并未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上认定扶养关系主要是看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本案中,按照出庭的证人所言,崔某确实尽到了赡养义务,因而崔某作为张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张大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继承。

  但同时《继承法》第十四条又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另有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张大某也确实对张某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因而张大某亦可适当分得部分遗产。(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