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女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崔某某名下。首付款28万元,男方出资18万元,女方出资10万元。双方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男方于2014年5月提起离婚。男方主张上述所购房产是其婚前财产,女方虽出资但是已经偿还。
律师接受女方的委托,认真分析了该房屋在法律上的定性。根据以往的诉讼经验及现有的法律依据。确定了诉讼目的: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出资份额依法分割。
男方主张,该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均以男方唯一名义签订,并且男方在婚前个人承担了偿还贷款责任,房屋也登记在男名下。应该为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女方主张是共同财产没有任何依据,双方无共同购房的意愿,女方虽有出资,但却是借款行为,并且已经偿还给女方。
就本案,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房产是为男女缔结婚姻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而购买,房屋的选购、装修及家具等都是女方亲自选购并出资购买。可见是双方婚前共同购房的意愿。
二、女方出资事实清楚。有交款收据及银行划账凭证为证。该房产虽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体现的只是物权登记信息,并不能因此就认定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反而女方提交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女方是共有人的事实。而男方主张女方出资为借款行为,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婚前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适合终,法庭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将涉案房产认定为共有财产,并判决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向女方支付了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款。
(注:上述案件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