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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对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 发布日期:2018-07-12 10:08:09 点击: 来源:南京通雅离婚纠纷代理律师【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1997年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对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适合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额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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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精神,自1994年2月1日起,即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仍然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故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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