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证件登记结婚,婚后即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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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在受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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