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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 发布日期:2020-05-01 20:37:47 点击: 来源:南京通雅离婚纠纷代理律师【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适合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国务院2003年8月8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同时废除了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2003年9月2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二)、(三)》及其他司法解释。

  5、《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知;

  6、《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内道容包括: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收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 附则;内

  8、《继承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

  9、《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0、《适合高人容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1、《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2、、《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百的若干具体意见》、《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度若干具体意见》、《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关知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婚姻登记条例》、《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道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适合高内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容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等等

  相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1333431353864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