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张某某系半路夫妻,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张某某将其继承的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的房产变更登记为曹某某一人,另将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和建邺区莫愁湖的两处房产均加上曹某某的名字,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后因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一、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的房产的变更登记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处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应属于曹某某个人财产,张某某无权分割;二、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和建邺区莫愁湖的房产因加名即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且已变更登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如我方诉请的判决:一、鼓楼区的房产归我委托方曹某某个人所有;二、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和建邺区莫愁湖的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房贷亦由张某某偿还,张某某给付曹某某折价款120万余元。
(文中均系化名,案例均为南京律师联盟律师成功代理的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