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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应如何处理

[ 发布日期:2018-07-12 09:52:59 点击: 来源:南京通雅离婚纠纷代理律师【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应如何处理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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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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